偷越国境到缅甸购得毒品,入境后还伙同他人跨省长途运输……6月25日晚,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当天六盘水中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走私、运输毒品的罪犯宁某某验明正身,押赴刑场并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前,法院安排宁某某会见了近亲属。
2019年10月,宁某某伙同卢某平、戴某某、卢某锋驾车从云南省景洪市运输毒品前往江西省宜春市。途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收费站时,卢某平、戴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宁某某、卢某锋逃离现场。民警从车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492克、甲基苯丙胺晶体14838克、氯胺酮晶体6995克。
2020年3月1日,宁某某、姚某、何某经预谋后来到云南省景洪市。之后,何某驾车去云南省澜沧县边境等候,宁某某和姚某偷越国境到缅甸购得毒品。3月10日,二人携带毒品从缅甸偷渡入境与何某汇合。当晚,在运输毒品过程中,姚某、何某先被抓获,宁某某逃脱至贵州省盘州市时被查获。三人此次运输的毒品净重共计4764.27克,其中甲基苯丙胺晶体3995.0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769.24克。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宁某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宁某某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对宁某某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法院表示,宁某某从缅甸非法携带毒品进入我国并伙同他人跨省长途运输,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巨大,其系毒品再犯,有抢劫、盗窃犯罪前科,还因毒品犯罪逃脱公安机关抓捕仍继续犯罪,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依法对宁某某判处并执行死刑,能有力震慑涉毒品犯罪。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廖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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