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出国务工赚钱的人越来越多,有利益诱惑,就有人心怀侥幸,逃避边防检查结伙偷越国境,甚至为了牟取高额报酬,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近期,武功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事案件,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柯某某等6人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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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案 情
2019年初,湖北籍在缅人员张某某联系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让杨某某在境内为其招募年轻女性偷越国(边)境前往缅甸非法务工。杨某某为获取利益,遂联系犯罪嫌疑人柯某某让其组织中介在境内招募年轻女性偷越国(边)境前往缅甸从事非法务工。犯罪嫌疑人柯某某为获取利益,在2019年初至2020年底期间,先后招募组织陈某、张某、敖某、刘某等人为中介通过网络高薪招聘等方式,在境内为杨某某招募大量年轻女性,并在杨某某的安排下组织所招募的女性从云南中缅边境偷越国境去缅甸境内从事非法务工。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人在明知柯某某要其招募的女性为欲偷越国境前往缅甸从事非法务工人员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先后为柯某某、杨某某招募68名年轻女性偷越国境前往缅甸境内。
经武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柯某某等六人的行为已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柯某某等6人提起公诉,建议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判处2年至7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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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条 链 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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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员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犯罪的,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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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的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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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察 官 提 醒
国家对国(边)境管理的正常秩序,维系着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边)境的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任何人出入我国(边)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必要、合法的申办手续,持经有关部门签发出入国(边)境的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入我国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而从中大发不义之财,这种行为不但严重破坏了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影响了我国社会秩序的稳定,在国际上给我国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而且还会给国内外的犯罪分子包括特赦间谍分子非法出入我国(边)境,进行犯罪活动或逃避法律制裁以可乘之机。因此,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伙同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都将触犯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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