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毒品资金不够,他们拿人抵押,准备把毒品卖掉后再拿钱赎人。不料毒品刚到手,民警便将其人赃俱获。
第35个“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重庆二中法院发布了该院审理的典型毒品案件,希望全社会携手共同抵制毒品。
2020年5月,彭某与周某商定购买毒品予以贩卖,由彭某负责毒品进货,周某负责毒品销售,利润平分。
次月,彭某同彭某乙从广东乘火车至云南,随后偷渡至缅甸,彭某与毒品卖家约定以彭某乙为人质抵押购买冰毒2000克,以邮寄方式交货。
彭某偷渡回国,当年6月14日抵达重庆市,并到云阳县与周某见面,告知毒品是从缅甸进货,彭某乙作为人质抵押在缅甸,待毒品销售后再付毒资换回彭某乙,利润三人平分。
周某同意并提供毒品收货地址和收货人电话。两天后,但某受境外人员雇佣从缅甸携带装有4罐毒品的纸箱偷越国境线至云南省瑞丽市。
期间,境外人员通过微信要求但某到瑞丽市某快递店将装有四罐毒品的纸箱寄往周某提供的前述地址,并告知收件人电话。
因快递店关门,但某未成功邮寄,但某按照境外人员的要求,将该纸箱交给刘某邮寄。
同年6月20日6时许,彭某和周某收取该快递包裹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快递包裹中查获4罐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1992.08克。
随后,但某也被抓获。
该案经重庆二中法院审理认为,彭某、周某从境外购买甲基苯丙胺1992.08克进入我国境内,准备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系共同犯罪;但某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制度,从境外运输甲基苯丙胺1992.08克进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
法院根据各被告的犯罪情节,依法对彭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周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但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对查获的甲基苯丙胺1992.08克、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三被告人的手机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有被告人提出上诉。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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