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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男子因“高薪”偷渡缅甸,诈骗窝点待半年后回国自首被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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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0 17: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澎湃新闻

为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反诈意识,7月14日,湖南高院发布了5个反诈典型案例。其中,邹某某等4人偷越国(边)境、诈骗案,作为一起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打着“高薪招聘”的幌子诱骗拉拢他人犯罪的典型案例,被予以通报。法官提醒目前仍非法滞留境外人员要认清形势,尽快回国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2020年6月,被告人邹某某、钟某、汤某某、邓某某受他人到缅甸从事“高薪”工作的诱惑,按照上线安排先后结伙偷渡国(边)境进入缅甸境内。2020年8月,邹某某、钟某、汤某某、邓某某等人在缅甸某地参加境外诈骗犯罪团伙,从事针对境内居民实施“虚假投资理财”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邹某某、汤某某、邓某某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约六个月,钟某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约八个月。之后汤某某等人受国内劝返通告的影响,回国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钟某等四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四被告人出境之后参加境外诈骗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一年内出境在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均长达三个月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构成诈骗罪。因四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对邹某某等人以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

湖南高院介绍,为进一步加大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该意见规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即是适用这一规定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予以惩处,并对主动回国投案自首的人员兑现从宽政策的典型案例。

法官提醒: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打着“高薪招聘”的幌子诱骗拉拢他人犯罪的骗术每天都在发生,切记:只提“高薪”,对学历、专业不做要求的招聘,让你偷越国(边)境的务工招聘,大多都是诈骗。大家不要上当,避免掉入违法犯罪陷阱。同时,提醒目前仍非法滞留境外人员要认清形势,尽快回国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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